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章程
为促进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的功能,规范博物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博物馆管理办法》、《博物馆条例》,特制定《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博物馆名称: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
第二条 博物馆地址:大邑县安仁镇金桂街15号。
第三条 举办单位:大邑县政府。
第四条 博物馆性质:是政府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是利用所收藏的艺术品、文物等文化资产设立并致力于服务教育科研和社会公众的景区博物馆,是向公众开放的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
第五条 博物馆宗旨: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努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博物馆的社会教育功能,通过收藏、保护、研究丰富的馆藏文物,传播文化艺术知识、促进文化艺术事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六条 博物馆定位:具有历史厚重意义的艺术博物馆;宣传运用好中外优秀艺术品;通过古建筑及文物展示讲解,帮助东西方艺术与文化充分交流;安仁古镇的新亮点和名片。
第七条 博物馆使命:营造良好的文化艺术氛围和育人环境,促进艺术学科自身的发展,增强艺术与科学、艺术与人文、艺术与工程等学科的交叉融合,荟萃优质人文艺术资源,为培养全面素质创新人才服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一)藏品管理:根据本馆的性质与定位,有计划地进行文物和藏品的征集,并对藏品进行科学管理和保护;
(二)陈列展览:以本馆藏品为基础,举办体现博物馆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艺术知识,为社会提供艺术品传播的平台;
(三)学术研究:依托馆藏资源,开展艺术品文物和展览的专业研究,并为有关的学科建设提供实物为主的资料和信息;
(四)社会教育:为校内外学生和专家学者提供实物考察的机会,为公众提供接受艺术教育和艺术熏陶的场所;
(五)公共服务:进行博物馆相关文化产品的营销,提供多元化服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法定代表人为刘氏庄园博物馆馆长。
第十条 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领导班子成员由大邑县政府考核任命。
第十一条 设置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党组会作为党务决策机构。党组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传达刘氏庄园博物馆党组及其有关领导部门的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
(二)负责全馆思想政治工作,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干部的任免、调动、奖励和审查、处理,以及其他重要人事工作。
第十二条 博物馆馆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馆务会会议;
(二)检查馆务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博物馆行政工作的统筹、裁决与安排;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副馆长协助馆长工作,馆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馆长指定的副馆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四条 博物馆内设综合办公室、财务室、旅服部、陈展部、宣教部、保研部、保卫科、园建部八个常设运营机构。
第四章 藏品管理
第十五条 博物馆按照本馆的性质和定位,制定收藏标准,通过征集、交换、购买、接受捐赠和调拨等方式取得藏品。
第十六条 博物馆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确定等级,一级藏品必须重点保管,并接受上级文物主管部门对珍贵藏品进行复核。
第十七条 博物馆严格按照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健全藏品账目档案,包括藏品总账、分类帐及每件藏品的档案。
第十八条 一级藏品、保密性藏品、经济价值贵重的藏品办理出库手续,必须经馆长或主管副馆长批准,其它藏品经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用毕及时办理归库手续。
第十九条 博物馆提供严密周到的安全保障措施,配置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范对藏品进行科学的保护与管理,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
第二十条 不够收藏标准,或因腐蚀损毁等原因无法修复且无继续保存价值的藏品,经专家认证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退出馆藏。
第五章 展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物馆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成果举办符合本馆宗旨、突出藏品特色的基本陈列和临时展览,传播文化艺术知识,满足公众的精神需求。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举办的陈列展览,应具有较高的学术和文化含量,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陈列展览以原物、真迹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和替代品的予以注明,复原陈列保持原貌。
第六章 教育、研究、服务
第二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充分发挥社会教育功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为高校相关专业提供参与式教学和实践教学,为社会提供艺术教育的平台,提高公众的艺术欣赏水平。
第二十五条 博物馆应当以本馆藏品为基础,开展相关专业领域及其技术的研究,并通过加强与其他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提高业务水平,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第二十六条 作为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应当根据办馆宗旨,结合本馆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宣传活动,积极参与从国家到社区各层面的文化交流活动,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服务。
第七章 发展与保障
第二十七条 博物馆应对面向老年人、残疾人、青少年学生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运行资金来源包括:
(一)大邑县拨款:本馆的日常事业经费和运营经费由大邑县提供;
(二)捐赠: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博物馆捐赠或者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博物馆可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博物馆事业,依法开展符合本馆特点的经营活动,其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本馆事业的发展;
(四)其他合法收入、利息等。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享有名称专有和依法征集、采集藏品的权利。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博物馆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使用经费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所有藏品为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固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保证馆内藏品总账真实、准确、完整,接受清华大学指定的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核。
第三十三条 因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博物馆工作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藏品进行处理。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大邑县刘氏庄园博物馆。